2017年关于文化的前置审批 |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DV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名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门审批,以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